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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城发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告物料制作比选公告

三明城发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告物料制作比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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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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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广告物料制作拟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服务单位,比选活动由******有限公司(下称“比选人”)委托******有限公司(下称“比选代理机构”)主持,具体事宜如下:

一、比选项目概况

1.比选项目名称:******有限公司广告物料制作

2.比选人名称:******有限公司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比选人根据履约情况决定合同期限是否顺延,顺延次数不超过1次,合同顺延时限为一年

4.交货地址:比选人指定位置

5.交货时限:以比选人发出的供货通知为准

二、比选服务内容

******有限公司广告物料设计、制作、安装、运输、装卸、损耗、售后服务、增值税发票等。

三、服务费用

1.本次比选报价以下浮率(设定为K)形式填报。下浮率K值按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2位。

2.各物料结算单价=物料单价×1-K),所需物料及物料单价见附件1:广告物料清单一览表。

3.物料单价包含广告物料测量、设计、制作、安装、运输、装卸、拆装、损耗、售后服务、税金和人员保险等一切费用。本次比选项目具体采购数量按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比选人不保证物料的最低采购数量。

四、比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比选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项目所需货物及服务。

2.比选申请人自本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本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具备至少一项类似业绩。

3.比选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供锦里公寓招租折页设计样品、城服招商宣传折页设计样品各1份

4.比选申请人及其拟派出的人员未被依法禁止投标、未存在财产被冻结或接管的情况或处于从业限制期限内。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比选申请文件中应提交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2: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有意参加比选的企业根据比选公告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提交比选申请文件

五、比选登记时间和地点

1.比选登记时间:本项目比选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17:00。

2.比选登记地点:三明市三元区东乾路109号城发大厦14楼1405室

3.比选登记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登记时间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至登记地点进行比选登记并取得样品打样清单及文件未进行比选登记的供应商视为放弃参加本次比选活动资格

六、比选活动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4.比选时间:2025年2月19日15:30

5.比选地点:******有限公司1412室(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乾路109号城发大厦14楼

6.比选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

7.比选人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

8.监督部门:******有限公司

9.公告媒介:在******有限公司网站(******/)公示。

七、比选活动程序

1.签到核验。

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时间前将①比选申请文件及样品(一式一份,无需密封)、②《报价函》(一式一份,须独立密封,格式见附件3)递交至比选地点。比选申请人代表应按时到场签到。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提供样品的《报价函》未独立密封的或比选申请人代表未按要求到场核验登记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2.资格审核。比选时间开始后,由比选人核验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并审核比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委托代理人与到场人员不一致的,申请单位、比选项目名称等内容与比选公告内容不符的,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未加盖有效印章的,其资格审核不通过,不得进入下一比选环节。

3.样品审核。比选申请人须提供和比选人要求一致的产品样品。未提供样品或所提供样品与技术指标不符的,视为不符合比选资格条件,将取消其参加比选资格。

4.宣布办法。宣布本次比选办法。

3.1.比选办法本比选项目采用综合评中选法,评价办法见附件4:评价办法。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各子项目的比选单价不得高于对应子项目的单价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比选报价大写数值和小写数值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值为准。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加和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并修改总价。

5.公示结果。公示比选结果。

6.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第一中选候选人发放《中选通知书》。

7.签订合同。中选人按照中选通知书要求的时间与比选人联系、商议,依照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8.重新委托。中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中选单位的中选资格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效的,比选人可以按照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

八、其他事宜

1.中选的单位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的,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有权进行索赔。

2.若在服务期内,比选人需新增广告物料品类,该品类单价需由比选人、中选人双方面议协商办理补充单价。

4.费用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末月25日中选人上报该季度完成数量及总额,经比选人复核7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中选人应提供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下载文件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日期:202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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